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以下简称 “案卷评查”)依照本细则进行评分。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不列入评分范围。
二、案卷评查分为基本要素审查和一般要素审查,基本要素审查是对案卷基本要素是不是满足案卷基本标准的审查;一般要素审查是对卷内文书制作是不是满足案卷一般标准的审查。
案卷评查总分为100分。存在本细则所列任一基本标准问题的,案卷得分为零。一般标准的分值区别设定为10分、5分、3分、2分、1分。凡存在本细则列举的一般问题的,扣除相应分数。
基本标准问题是指违反案卷标准规定的基本标准,有可能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无效或确认违法等后果的严重违法问题。
(七)被处罚主体没有身份证明材料或者身份证明材料无法证明被处罚主体身份的;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呈批表)、集体讨论记录以及强制措施、告知权利、送达执行和身份证明材料等文书中的被处罚主体不一致,且无合法理由的;
(十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被处罚主体与实际履行处罚的主体不一致,且无合法理由的;
(二)认定的违法事实与适用法律依据的表述不一致,且没有有权机关正式解释的;
(四)法律文书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危害后果,导致违法事实认定不清的;
(五)证据采集或保存等程序不合法,导致唯一或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违法事实的;
(一)认定违法事实和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不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二)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且没办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或超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幅度,且无合理原因的;
(二)履行法定程序无相应文书记载,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形成重大程序违法的;
(三)卷中没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调查取证记载,导致关键证据无效或被撤销的;
(四)(卷中没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记载的)卷中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没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或符合法定听证条件,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利记载,构成重大程序违法的;
(五)行政机关告知对象错误,导致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
(六)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法定听证条件,卷中没有听证程序履行情况记载的;
(七)卷中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程序记载或应当履行法制审核程序或集体讨论,卷中没有法制审核意见或集体讨论记录的;
(八)案件处理呈批表或者集体讨论记录中记载的违法事实或决定内容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一致的;
一般标准问题是指违反案卷标准规定的一般标准,在案卷文书制作与使用规范上存在的问题。违反一般标准正常情况下不会导致行政行为被否定的法律后果。
储存在电子办案系统中的被评查案卷材料应从电子办案系统中直接打印纸质材料以便评查,不得做修改或编辑。
(一)没有立案审批文书或补办立案审批手续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间的;(5分)
3.笔录最后一页被检查人或者现场人员没有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和姓名(非手写视同没有),执法人员没有注明情况的;(3分)
4.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没有签名或者只有一人签名的 (非手写视同没有);(3分)
5.记载的检查(勘验)主要内容(包括涉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涉嫌违法物品数量等)涂改处没有做技术处理的;(2分)
6.笔录最后一页被检查人或者现场人员没有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执法人员没有注明情况的;(3分)
10.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没有注明绘制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等信息的(每项);(3分)
3.被询问人没有逐页签名的(非手写视同没有)、笔录最后一页被询问人没有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和姓名(非手写视同没有),执法人员没有注明情况的;(3分)
5.没有记载被询问人有关信息,无法确认被询问人身份或记载不全或有误的;(5分)
6.笔录中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地点、时间、行为、数量等)涂改处未做按压指印、加盖印章等技术处理的;(5分)
10.被询问人是聋哑人或不通晓当地语言的人,没有对提供翻译的情况做记载的;(2分)
2.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行政机关的名称、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5分)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没有或者没有完整记载行政机关将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的;(2分)
7.抽样取证通知书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抽样方法、比例或者数量的;(2分)
9.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的日期或者地点的;(3分)
3.当事人没有逐页签名的(非手写视同没有)、没有签署确认清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和姓名(非手写视同没有),笔录为多页时,当事人没有捺骑缝手印,执法人员没有注明情况的;当事人拒绝签名,没有见证人签名或注明情况的;(3分)
4.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导致没办法判定实际物品及其价值的;(5分)
6.当事人没有签署确认清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的(非手写视同没有);(3分)
3.退还物品,当事人没有签署确认清单内容属实并已接收的意思表示和姓名(非手写视同没有),执法人员没有注明情况的;(5分)
7.处理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与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物品不一致的,且没有说明原因的;(3分)
10.退还物品没有当事人签署确认清单内容属实并已接收的意思表示的(非手写视同没有);(3分)
4.鉴定或者检验(检测)的时间、地点、物品信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方法不明确的;(3分)
3.告知拟处罚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不一致的;(5分)
6.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但未造成当事人权利损害的;(3分)
7.没有或没有准确记载行政机关名称、地址、落款日期,但未造成当事人权利损害的;(3分)
2.没有告知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告知错误、不完整、不规范的;(3分)
3.没有告知或者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不一致的;(3分)
4.没有或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地址、落款日期,但未造成当事人权利损害的;(5分)
3.没有告知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3分)
5.没有或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地址、落款日期,但未造成当事人权利损害的;(5分)
3.没有或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听证事由、落款日期等的;(5分)
2.没有听证主持人基本情况、听证会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基本情况记载的;(3分)
4.没有记载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辩、质证内容或者记载不完整的;(5分)
5.笔录没有逐页签署姓名、最后一页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没有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和姓名(非手写视同没有),记录人没有注明情况;(3分)
5.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举行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员情况的;(3分)
5.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情况及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补充调查的情况(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包含听证相关事项);(3分)
2.没有记载(行政强制或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由、(行政处罚)承办机构审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制稿)的;(2分)
3.法制审核机构未在收到送审材料后的规定期限内完成法制审核的;未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法制审核期限的。(3分)
5.承办人员处罚建议不明确、不具体,但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的;(2分)
6.依法应进行集体讨论,承办人员没有提交集体讨论的意思表示的;(2分)
7.依法应进行集体讨论,承办人员的建议包含处罚内容和提交集体讨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不明确、不具体的;(2分)
5.主持人、记录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发表意见情况记录不全的;(2分)
8.电子送达的,未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上注明送达文书名称与文号、无显示发送成功日期的凭证、无同意电子送达方式确认书的;(1-3分)
10.直接送达的,送达文书名(文书编号)、送达人、受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方式、收件人、收件时间等要素不全的;(1-3分)
2.没有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涉案证据材料、涉案物品或记载不全的;(5分)
2.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移送机关、接收机关名称的、移送机关、接收机关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5分)
3.没有记载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案件移送理由或记载不全的;(3分)
(五)不能随卷保存的证据,没有在备考表注明内容、数量、时间、责任人和存放地点的;
(十)案卷封皮、卷内文件目录或者备考表填写缺项或者不规范,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